北京廢除見義勇為申請時限,不僅更新完善了這項制度本身,也激活了傳統的審查機制,讓“公民建議、人大審查”成為一項制度性安排和常態化機制。
  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實施辦法》將廢止“30日內報送”的申請時限,並擬於今年8月1日起實施。這是市人大首次根據市民來信建議對政府規章進行了審查,並最終促成修改。
  申請見義勇為“超時”遭拒,實踐中的個案折射出制度本身的科學性不足。作為鼓勵性規範,政府立法的精神應當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獎勵見義勇為者,而不是出於行政工作的便利給申請者設置不必要的障礙。見義勇為是一種需要倡導的社會風尚,更是傳統道德所捍衛的重要精神品質,立法設定30天的“保鮮期”,無形中降低了制度的激勵功能。此次廢除時限要求,無疑體現出制度的進步。
  不過對這一制度更新,我更關註修法過程中呈現出來的良好示範效應。簡單梳理這一程序,先是遭拒的申請者向市人大寄送審查的“公民建議”,緊接著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組織對實施辦法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最後是政府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這一規章。整個流程順暢無障礙,各方依法盡責共同促進了制度的更新。
  不難看出,一項制度的更新與完善,需要有公共責任的公民,需要有依法履職的權力部門,也需要遵照程序的政府。倘若公民遭遇制度不公後選擇了“忍氣吞聲”,或是負有審查職責的機關“礙於面子”不作為,抑或是制度設計部門對人大的審查過於敏感,都可能讓立法設計的審查機制長眠不醒,也就很難發揮審查對於制度規範的提升功效。
  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大量關涉公民權益的規範都是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而這些制度規範往往存在與上位法衝突或違背立法精神的地方。所以立法才設計了審查機制,對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但長久以來,由於礙於部門之間的關係,這些審查機制很少被有效激活,大量公民建議如石沉大海,難以獲得有效的回應和反饋。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北京廢除見義勇為申請時限,不僅更新完善了這項制度本身,也激活了傳統的審查機制。其最大的示範效應就在於:排除各種庸人自擾的顧慮與干擾,讓“公民建議、人大審查”成為一項制度性安排和常態化機制,以此不斷發現、審查、糾正各項制度,並持續推進制度的創新發展。  (原標題:以“公民建議”促制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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